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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请求为母辩解:应允许近亲属具有完好辩解权

来源:争议解决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5 18:07:29

  法官能否为自己的母亲辩解?最近,河南一同案子引发了对这样的一个问题的争辩。河南省南阳市底层法官毕祺祺,请求为其卷进“涉黑”案的母亲辩解。据新闻媒体报道,毕祺祺已收到法院告诉,允许其成为冀廷梅的辩解人,但法院仅赞同了毕祺祺的阅卷请求,未就毕祺祺的会晤请求等作出答复。也就是说,毕祺祺能否像一般辩解律师相同会晤被告人,以及正常出庭辩解没有确认。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辩解人的毕祺祺是否具有完好的辩解权很值得评论。

  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则,嫌疑犯、被告人的监护人、亲朋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。依据该条规则,除了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、束缚人身自由的人,不得担任辩解人外,即使是被开除公职和被撤消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,若系嫌疑犯、被告人的监护人、近亲属的,也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。

  一起,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说》对这样的一个问题还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则,即使是被开除公职或许被撤消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,以及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监察机关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狱的现职人员等,假如是被告人的监护人、近亲属,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,也能允许的。

  可见,即使是法院的现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够担任辩解人,但若为被告人的监护人、近亲属,由被告人托付是能够担任辩解人的。在该案中,淅川县法院现已批准其阅卷权,显然是征引上述规则。刑事诉讼原则上制止现职法官署理案子的实质,在于防备权力寻租,影响司法公平,而非掠夺亲情纽带下的辩解权。正如古罗马法谚云:“法令不强人所难”,当准则无法分裂人道的天性时,破例条款恰是法令人道根底的表现。

  一些对立的声响将毕祺祺的辩解人身份与法官逃避准则相提并论。实际上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九条的逃避规则,仅束缚审判人员、检察官等公职人员在“审理案子时”的中立性,当毕祺祺的人物已转化为替母辩解时,其行为受《律师法》与执业道德规制,而非审判逃避的领域。

  允许近亲属具有辩解权与中华民族的法治文明休戚相关。《论语·子路》载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间矣。”这一“亲亲相隐”的中国传统思维,在唐代就被载入《唐律疏议》,成为中华法系的道德内在,要求人们做到“事亲有隐而无犯”。《国语》中也有“隐武事,行文道”。“隐”的意义不应当被理解为“隐秘,庇护”等,而是“逐渐停息(事态)”。即假如他们有过错,也应当诚实地劝诫,经过耐性压服,以亲情化解矛盾,而不是让其担负罪名。自古至今,母子乃最大的亲情,在不违反法令,不逆天理人伦的景象之下,儿为母辩解乃不移至理之举。当年于欢案中,于欢因母亲受辱而施行过激行为,但在刑事处分上取得广泛的怜惜,无疑是受到了这样的法治传统要素的影响。

  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:“为权力而奋斗,是道德的自我保护”,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句名言:“法令是公平与仁慈的艺术”。毕祺祺的辩解行为,恰是“血亲救助责任”的现代演绎。作为儿子,在辩解期间,毕祺祺的身份由断案法官转变为刑事案子的辩解人,这并非亲情“打败”了法令,而是法令凸显了应有的温情与柔性。

  近年来,最高人民法院在力推“如我在诉”的理念,着重法官需“换位考虑”当事人窘境。此时,毕祺祺从法官到辩解人的人物转化,恰是这一理念的深入实践。法官也是普通人,法官也是人之子女,只需换位考虑,定论并不难得出,而唯有换位考虑,才能够将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辩解准则真实落到实处,允许近亲属具有完好的辩解权,而不是一部分。

  对毕祺祺脱下法袍为母辩解一事,一些人忧虑其法官身份或许构成隐性的压力,影响司法公平。不过,这种忧虑立法者在立法立规时应该早有预见,只需发挥其他准则性束缚办法,绷紧司法责任制这根弦,则能够期待承办法官一定会公平对待“同僚”的辩解。不能因而而对法令允许的辩解权加以掠夺,相反,有关部门还能够将此案作为健全我国辩解准则的一个关键,树立起近亲属辩解的典型事例。这也是此事情逾越其自身的价值地点。